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所属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 3 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 4 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和针对校园网、局域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5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由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作为网络运营商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和信息中心负责学生的上网管理。
第6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运营商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7条 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宿舍网的开放时间为8:00-22:45。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公寓管理单位保障。
第三章 接入
第8条 所有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或集线器接入宿舍网。学生宿舍上网的计算机、网卡和网线等设备费用自理。
第9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所在系和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网络运营商有关要求交费后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10条 网络使用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用户每月35元,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缴纳,宿舍内有多台计算机申请上网的应该分别申请交纳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校园网所提供的各项网络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等。学期开学时由网络运营商在校内统一收费,学生如在学期中途申请的则由本人自行到网络运营商本部交费。
第11条 同一寝室的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如果一个寝室里有多台计算机需要上网,由网络运营商提供一个共享HUB或交换机进行转接,对每台计算机单独申请网络开通,实现多台计算机同时上网。
第12条 严禁通过交换机、集线器(HUB)等进行跨宿舍接入,严禁在宿舍内和宿舍走道内乱接乱搭网线。如有发生将按违纪处理。
第13条 学生中途停止上网的,需提前30天向网络运营商提出退款申请,逾期不受理退款申请。退款原则:每满30天可退35元,不足部分不予退款。办理退款后即销户,若需再开户,则作为新开户办理。
第14条 宿舍宽带网的IP地址按动态分配进行管理。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
第15条 用户对系统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并承担该网络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任何人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指定使用本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信息
第16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Telnet、E-Mail、FTP、Web、BBS、网络游戏等。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17条 任何宿舍网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对所在楼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事先报信息中心备案。面对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信息中心的书面批准后,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18条 信息中心会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信息中心若拒绝所收到的信息服务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19条 在宿舍网开设的BBS服务,其最大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宿舍网。
第20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信息中心。具体的工作必须在信息中心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运行
第21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上网时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22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电信部门或信息中心咨询。
第24条 网络运营商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信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25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6条 网络运营商和信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27条 宿舍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学生处和信息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28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29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学生处和信息中心投诉。
第30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31条 网络运营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运营商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32 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33条 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34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35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生处和信息中心。
第36条 学生处和信息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直接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联网资格3至60天
4. 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 罚款并没收非法联线、交换机、集线器(HUB)等。
6.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7.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37条 损坏宿舍通讯端口(模块)者,赔偿设备维修费50元;损坏宿舍内布线或擅自移动通讯端口者,赔偿设备维修费150元;造成宿舍网络通讯损坏无法修复者,赔偿设备维修费6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38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处和信息中心。
第3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